創業家簽證 Entrepreneur Visa
2015年7月,為吸引港澳(國外)優秀人才來台創新創業,故開辦『創業家簽證』,得以個人或團隊方式申請。(每一申請團隊至多以三名為限)。 經審查機關審查許可後,可獲得初簽1年之居留證,居留期間屆滿前,依創業實績可申請延期居留兩年。
申請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2. 已獲同意進駐政府認定之創業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
3. 取得國內外專利權。
4. 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創業、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5. 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申請人為團體〈團體人數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 申請者須具備高中以上之學歷〉
申請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尚未在臺設立事業
1.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2. 已獲同意進駐政府認定之創業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
3. 取得國內外專利權。
4. 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創業、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已在台設立事業
5. 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