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人士 HK & Macau citiz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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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置業 / 居留 / 定居
台灣置業 / 居留 / 定居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有新台幣600萬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連續居留滿一年,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可申請定居/歸化。
重大消息 Breaking News
為避免僑外資(港澳)來台設立假公司,相關部會已著手調整審查基準,增加投資條件並於2020年3月5日公告。其主要變更內容如下:
投資人所設公司須持續投資並營運至少3年;
須僱用台籍員工每年至少維持2名;
投資人應於投資事業設立成立後第1年至第3年,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僱用員工人數送投審會審查。
註:投資人若未履行上述投資附加附款者,相關部會得廢止撤銷此投資核准,繼而註銷其台灣居留證/定居證。
港澳人士: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在台居留時間達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定居。
(1)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一年者(出境不得超過30天)。
(2)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270天以上者。
(1)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一年者(出境不得超過30天)。
(2)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270天以上者。
GIS代辦服務內容選項 Service options
a. 公司名稱預查及開立籌備處銀行帳戶 |
b. 營業計劃書製作 |
c. 經濟部投審會報備及文件製作 |
d. 資本額驗資 |
e. 當地政府單位工商登記 |
f. 居留證申請 |
g. 定居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