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大陸人士 Mainland Chinese

台灣置業 /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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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凡具大陸國籍護照者)

投資在台營利事業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持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審定函及公司相關文件可申請投資停留入境許可。到期須先出境再入境。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陸資,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2.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