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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新公民的個人數據是當前信息限制背景下歐洲範圍內一個受歡迎的趨勢

各國應當公佈新歸化的公民的個人信息嗎?最近,當今潮流很明顯,徹底公佈信息似乎成了必須的事情,這未來可能會傷害到大量的新公民,尤其是那些通過投資或者捐贈的人,這些人進而根本不想(當然也沒有義務)入境他們新的入籍國。
 
在歐盟內,個人的隱私考慮和公佈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之間的博弈導致了截然不同的結果;儘管馬耳他根據法律公佈所有新公民的姓名,但是塞浦路斯禁止公佈。誰是對的?
 
近年來關於公佈新公民個人數據議題的現狀發生了深層次的變化,此外關於隱私和數據保護的關注度也越來越大。這些關注和公佈個人信息對新公民的負面影響緊密相關,包括可能干擾到這些人在原國籍/入籍國的商業或者經濟利益。
 
同樣地,鑑於一些國家禁止雙重國籍,公佈歸化數據可能導致一些人原籍國的公民身份被取消,可能導致權利的大幅下滑。誠然,保護新公民免受不承認多重公民身份的原籍國的騷擾(就像Spiro提議的一種人權)就是出台歸化信息保密規定的主要觸發因素,舉個例子,就像匈牙利那樣。
 
儘管限制越來越大的趨勢非常明顯,但是歐盟成員國是否願意在歸化後公佈新公民的個人信息態度不一,就算願意公佈,以何種形式公佈。我們對相關隱私和數據保護標准進行了調查,我們認為各國在評估自己的公佈程序時應當考慮到歐洲的隱私標準,尤其是考慮到數字時代和信息共享相關的顧慮。
 
數十年來,很多成員國關於公佈歸化信息的措施都沒有人注意到,也沒有人提出質疑。但是在愛爾蘭當局要求歐洲移民網絡發布《2015歸化特別調查》後,情況再也不是這樣了。
 
公佈程序的差異性
 
到底公佈還是不公佈,我們從馬耳他和塞浦路斯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到各國關於公佈程序的爭論和差異。在馬耳他,按照法律,每年都要公佈歸化的新公民的姓名。公佈的名單並沒有專門顯示新公民歸化的具體途徑,沒有顯示是馬耳他個人投資者計劃還是其它法律依據。那些基於透明度和公眾興趣目的的媒體以及政治人物要求或者呼籲專門公佈馬耳他個人投資者計劃的投資者名單,但是已經被政府拒絕了,理由是這樣的公佈程序是違法的。
 
當2017年《衛報》公佈歸化入籍的投資者名單(不幸外洩)時,塞浦路斯當局也是同樣的反應。但是,和馬耳他不一樣,在塞浦路斯,政府根本不公佈歸化入籍的新公民的名單。名單洩露事件以後,塞浦路斯國家數據保護局(DPA)責令媒體刪除報導,警告道洩露事件可能導致刑事犯罪。2018年4月,一個要求正式地,合法地公佈這樣一個名單的法案被塞浦路斯議會否決了。
 
歐盟成員國在入籍時公佈個人信息的方式也存在較大差異。一些國家公佈歸化數據僅限於姓名,還有一些國家還要公佈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址(比如比利時,法國,立陶宛,和葡萄牙)。有些時候還會公佈身份證號碼,比如希臘。
 
大環境還是限制
 
儘管各國差異很大,但近年來出現了一種明顯的趨勢,即限制入籍後個人資料的公佈。在拉脫維亞,當局在對數據公佈(包括個人識別代碼)進行了幾次官方分析後,認為公佈信息這種行為和國家數據與隱私立法相衝突。出於個人隱私利益和公眾對數據披露的知情利益的平衡,2017年以後,保加利亞每一次都隻公布歸化移民的數量。以前發布的個人數據已經被刪除了。
 
在愛爾蘭,法定的公佈程序甚至包括了新公民的個人住址。該國政府和數據保護局於2015年8月招致媒體和社會團體批評後還一度為之辯護。在愛爾蘭司法部要求歐洲移民網絡發布《歸化特別調查》之後不久,2016年這種在線公報形式的信息公佈就停止了。
 
法國立法者選擇了一條不同的限制路線。當法國2016年公佈信息時,它實施了'保護路徑'壁壘確保與公民身份相關的搜索行為不會被搜索引擎編入索引。但是這條信息保護措施很大程度上被一個網站鑽了空子,後者集合了2016年以來包含了歸化信息的所有查詢日誌的鏈接。
 
其它的國家選擇了一條暫時性的限制路線,以荷蘭為例。2017年荷蘭出台一條法令,限制訪問個人的歸化信息文檔,除非等到公民出生100年以後。
 
一些建議
 
可以根據討論的法律標準提出若干建議。首先,那些近年來沒有審視自己歸化數據發布流程的國家就應該這樣做。這是由於隱私和數據保護問題的重要性和協調性日益增強,可以說,這使得開發一套通用的歸化數據通用標準變得更有必要。
 
如果這些國家選擇發布歸化數據,它們應當特別評估具體內容,比如是否要包含個人的姓名或者額外細節。數據發布的可獲得性以及是否採取了隱私表示都要考慮到。
 
此外,時間維度在評估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就像谷歌西班牙中的“被遺忘的權力”一樣。舉個例子,要求10年前公佈的,包含了歸化公民的信息的數據也要有數字版本合適嗎?
 
至少,每個國家都需要讓這些個人有正式的機會來闡述這些措施對他們的隱私或者數據保護權力的帶來的巨大負面影響,如果恰當的話甚至可以選擇不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