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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前移民法官:美國“出生公民權”能不能動?

在老政策下,美國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被認為是“居住”在美國的,而根據美國憲法,任何一個在美國出生的孩子都是美國公民,因此這些孩子雖然在海外出生,但也被自動視為美國公民。而在新政策下,一部分美國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不再被自動視為美國公民,直到他們的父母遞交申請並且滿足一定的條件。而這部分美國公民是指在海外的美國政府僱員和軍人。
 
值得一提的是,這條政策不會影響美國憲法規定的“凡是在美國境內出生的人都是美國公民”的這條憲法權利,包括外國人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子女(外交人員的子女除外)。
 
接下來我從兩方面闡述:
 
出生公民權的憲法和最高法院案例法淵源
 
新政策對赴美生子的影響
 
自從2018年10月開始,美國總統特朗普屢次表示,將簽署行政命令或通過其他途徑取消一些孩子的出生公民權。但我們認為,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美國公民的出生地主義原則源於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這條原則是美國移民法的基石。
 
1873年,也就是146年前,華裔人士黃金德在美國舊金山出生,隨後他回中國探親,返程回美時卻被拒絕入境,理由是他不是美國公民。後來這個官司打到了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條款遵循“既定的”和“在領土內出生即獲公民身份的古老原則”以及“效忠國家原則”- “每位出生在美國並受其管轄的人,可以立即成為美國公民,而不需要歸化入籍”。最高法院指出“沒有任何立法的、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權力”能從任何方面“取代或限制在領土內出生即獲公民身份這條古老原則”。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有兩件事情通常可以創造公民身份:
 
第一,在主權統治的領土上出生;
 
第二,並受其管轄”169 US at 659.
 
因此,在美國訴黃金德案中,美國最高法院通過重申明確了美國的出生地主義普通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確了國會無權限制出生的效力,這是由憲法宣布的,其構成了充分和完整的公民權利”。也就是說,特朗普總統想通過行政命令取消部分外國人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公民權,這早在130年前已經由聯邦最高法院給出了不可能的答案。
 
那為何8月28日的政策指南會引起大家對赴美生子的擔心,我的猜測是大家對於其中“住所residence”要求的誤解。其實這條規定更多涉及的是在美國境外出生的孩子,因為這些孩子能否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是和他們公民父母的在美住所residence是密切相關的,而之前的各種法律條文對於住所residence的定義並不明確,導致實際操作中難以判斷和界定父母是否滿足了住所residence要求,所以新的政策明確了對住所residence的定義。
 
對於美國境內出生的孩子,法律規定一直很清楚:“在美國出生,並且受其管轄。”具體法條我就不讀了,文字稿有具體條文引用。所以,新政策關於住所residence的要求,不影響在美國境內出生孩子的出生公民權。
 
INA 301(c) §1401. 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United States at birth
 
The following shall be 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birth:
 
(a) a person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舉個例子,孩子A是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即使母親是旅遊身份,A也可以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具體見前面關於憲法、最高法院案例法以及法條引用。
 
但是如果A出生後就離開了美國,並且一直在海外居住,之後A的孩子B在美國境外出生,那麼B的出生公民權就會受新政策的影響。然而,如果A的出生證明上母親的住址是寫美國住所residence,那麼對B的出生公民權會有幫助(當然不是僅靠這一條)
 
移民局的新政策指南關於“住所residence”的相關條款我們翻譯在文字部分,語音部分就不具體闡述了。
 
最後總結一下:
 
是否有美國住所可能關係到美國公民能否將公民身份傳給其海外出生的子女,但不影響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子女。
 
具體到赴美生子,如果孩子的出生證明上沒有顯示母親的美國住址residence,那麼這個孩子還是可以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只是今後他/她的孩子如果是在美國境外出生並且他/她沒有滿足關於美國“住所residence”的相關規定,則這個美國境外出生的孩子的公民身份可能受影響。
 
—— 彩蛋 ——
 
以上就是我們今天的7分鐘談海外分享,希望將這個問題講清楚了。附上我們對移民局的解釋文件(Policy Alert)的部分翻譯,供大家參考。
背景
 
許多與公民身份有關的法律規定都要求申請人或他們的美國公民父母“居住(reside)”或曾在某一特定地點有“住所(residence)”。
 
8月28日,美國移民局(USCIS)發布政策指南《與公民身份相關的法律條款中對“住所”的界定》(Defining “Residence” in Statutory Provisions Related to Citizenship),旨在闡釋兩大問題:
 
定義住所,並澄清美國住所(US residence)和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之間的區別;
 
在美國境外受僱或駐紮的美國政府、武裝部隊成員的子女,不再被認為符合“居住在美國”的要求,此後子女無法通過《移民法》第320條規定申請公民身份,而是通過第322條款獲得公民身份。
 
上述指南將自2019年10月29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在2019年10月29日或之後提交的申請。
 
關於“住所” (residence)的相關規定
 
1. 美國住所(US residence)和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的區別:
 
1.1 定義
 
住所(residence):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 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 of a person means his principal, actual dwelling place in fact, without regard to intent.
 
“住所”不要求一個人必須在某個特定地方實際居住一段時間;但是,在某個特定地方停留時間越長,該地方就越容易被認定為其住所。
 
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the actual time a person is in the US, regardless of whether he or she has a res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在美國實際停留的時間,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學術成績單、軍事記錄、官方疫苗接種記錄、醫療記錄、僱傭記錄和租賃協議
 
1.2 舉例說明二者區別
 
Scenarios 
 
US Physical Presence 
 
  US Residence 
 
一個人在美國旅行了一年,每週在不同的城市觀光,居住不同酒店,且沒有任何房產或租賃的房產
 
1年
 
 
美國公民父(或母)在國外有房產、工作,赴美旅行:
 
與紐約的表兄待兩週,
 
與父母在紐約待兩週,
 
並到佛羅里達度假兩週。
 
6 週
 
 
(其住所在海外) 
 
父(或母)是在海外出生的美國公民,從未在美國居住或訪問過美國。該美國公民的孩子成年後移居美國,要求獲得美國國籍。 
 
 無
 
 
美國公民父(或母)是小孩時,曾經連續三年去美國參加為期2個月的暑期夏令營。此後,這位美國家長一直在國外
 
生活和上學。
 
6個月
 
 
(其住所在海外)
 
美國公民父(或母)每年在美國工作9個月,在9年間一共有8年在美國工作。(每年剩下的3個月,都會回到墨西哥,與從未去過美國的家人一起度過)
 
9 個月/年*8年 
 
有 
 
2. 移民局判定是否有美國住所(US residence)的考慮因素
 
考慮因素
 
說明
 
舉例
 
美國公民是否在美國實際居住過
 
如果一個美國公民基於出生地原則自動獲得美國身份,但從未在美國實際居住,那麼可能無法將公民身份傳遞給其子女,因為他/她無法證明在美國有住所。
 
如果美國公民夫妻雙方都從未在美國居住過,那麼他們在美國境外出生的孩子,無法基於移民法301(c)條款(INA 301(c))自動獲得公民身份,因為其父母任何一方均無法證明在美國有住所;
 
但是,如果上述美國公民夫妻中有一方去過美國,且能證明在美國有居住;此後他們在境外出生的孩子可能可以獲得公民身份。
 
在美國通勤和臨時訪問美國
 
在美國有住所不等於臨時停留或訪問。因此,臨時停留和訪問不足滿足住所要求,從而不足以傳遞公民身份給子女。
 
同樣,在美國旅遊或者短期旅遊,都不足以證明在美國有住所。但是,如果是在美國大學讀書,可能可以滿足住所要求。
 
居住在墨西哥或者加拿大邊境的人,每天在美國工作,不能利用他或她的工作場所證明在美國有住所。
 
在美國有房產或租有房產
 
一個人不需要在美國擁有或租用房產來證明其在美國有住所;但是有房產且居住會是加分項。
 
同樣,如果該人在海外有房產或租賃房產,移民局也不會自動認為他/她在美國無住所。
 
一個人在美國有房產但從未居住在該房產中。如果該人僅僅基於對房產的所有權而主張他/她在美國有住所,則不會被移民局認可。
 
3. 在美國有住所的證據
 
在美國境內出生的美國公民一般都符合住所要求,只要他或她能提供證據,證明母親在其出生時並非只是過境或短期訪問美國。例如,出生證明顯示了美國公民出生時母親的美國住址,那麼這就是足夠的證據文件。
 
A US citizen who was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ly meets the residence requirement as long as he or she can present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his or her mother was not merely transiting through or visiting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time of his or her birth. For example, a long form birth certificate is sufficient evidence if it shows a US address listed as the mother's residence at the time of the US citizen's birth.
 
如果美國公民的出生證明上顯示他或她母親的住址不是美國地址,移民局可能會認為美國公民不符合住所要求,除非美國公民能夠提供更多文件證明其在美國的住所。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美國結婚證書,註明新娘和新郎的地址;
 
物業租賃合同,物業稅記錄和付款收據;
 
契稅文書;
 
水電費賬單;
 
機動車登記文件;
 
專業許可;
 
就業記錄或信息;
 
所得稅記錄和收入記錄,包括W-2薪資表;
 
學校成績單;
 
軍事記錄;
 
疫苗接種和醫療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