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為什麼修改加勒比憲法如此之難?

11月6日星期二,安提瓜/巴布達和格林納達公民完全拒絕地方和地區精英的懇求,在單獨的公民投票中投票贊成“是”,用特立尼達取代總部設在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CPC) -基於加勒比海法院(CCJ)的最高上訴法院。
 
對於那些不僅熟悉英聯邦加勒比海憲法修訂程序,而且難以修改大多數民主國家的憲法,這一結果應該不足為奇。
 
當命運多年的西印度群島聯邦於1958年由英國勳章下成立時,總部設在特立尼達的一個西印度群島最高法院成立,以處理來自其10個成員省的案件: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巴多斯,多米尼加,格林納達,牙買加,蒙特塞拉特,當時的聖基茨 - 尼維斯 - 安圭拉,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包括格林納丁斯),以及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現任該法院的繼承人是東加勒比最高法院,而不是CCJ。
 
這是因為在聯邦(1958-1962)的短短幾年內,儘管聯邦及其各省擁有主權,但最高法院的決定仍然被JCPC審理。
 
JCPC持續至高無上的原因與加勒比法院系統無關,該法院系統從最早的定居日起在殖民地實施並不時修改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情況。相反,它是基於支撐西方民主的一般原則:政府的每個部門,有時甚至在公民的直接同意下,都需要對其他部門產生一些影響,並可能選擇限製或阻止其他部門的行動,以及一個不守規矩的公民的暴力抵抗,以排除其中任何一個人的霸權。
 
此外,人們還認識到,在憲政民主國家中,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取決於稱為“信任”的非正式原則:作為公民同胞相互信任,並相信各種治理和決策機構的公正性:執行分支機構(由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領導,由獨立的,無黨派的和終身的公務員管理,由單獨的軍隊和/或警察部隊保護,並且涉及執行法律和法規); 立法部門(關注制定法律); 和司法系統(涉及解釋法律)。
 
在英國 - 加勒比海的威斯敏斯特政府形式(以英國議會所在地  威斯敏斯特宮命名  ),這一一般原則仍然適用,儘管它的應用不像美國式的總統制那樣明確,因為政府,總理和執政政權的其他民選成員擔任重要的行政和立法角色。
 
但即使存在信任和權力分立,仍然必須有製度程序來確保不會破壞它們。在信任度低或有問題的地方,如我們的加勒比文明,這些過程就更加必要。
 
在我們脆弱的,甚至是破碎的加勒比文明中,一個或多個政府部門及其附屬機構濫用權力的製衡需要我們的英國殖民統治者所知,他們正確地擔心我們離開我們擁有政府系統的自有設備很快會陷入混亂,可能導致他們最糟糕的噩夢,這是一種昂貴且不合時宜的重新殖民化。更具體地說,英國殖民地辦公室對我們一些獨立前的政治和法律權力持有者有充分的不信任。這種不信任仍然伴隨著我們,並且普遍人口正在廣泛和正確地分享。其最顯著的殖民遺物是給予難以修改的獨立憲法。
 
換句話說,因為我們的家長式英國殖民主人,急於保護自己和新的獨立國家免受內部政治災難,故意使虛弱和/或狂妄自大的政治家廢除權利,權力和特權變得困難,但並非不可能。賦予普通民眾在殖民地新憲法中所體現的權利。
 
我們被賦予以換取我們的自決權的憲法是一些變革性的憲法,例如將國家從議會民主制轉變為共和國,或者從JCPC轉向CCJ極其困難。
 
但這是應該的。民主憲法雖然不是一成不變的,但它們是保護和保護人民自由和福利的保守文件。例如,允許一票多數的議會足以對憲法進行全面修改甚至廢除,可以使一個加勒比國家“民主地”在眨眼之間轉變為一黨專政,從而使極端修正變得容易。眼睛。
 
但是,這種對激進憲政干預的限制遠遠超出了加勒比地區,甚至是有權制定自己的憲法的大多數民主國家的特徵。這就是為什麼像美國和加拿大這樣重視民主,個人自由和法治最重要的國家的憲法也很難修改。
 
在美利堅合眾國,可以提出一項憲法修正案,並通過以下任何一種方式發送給各國批准:(1)國會,只要   眾議院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認為必要或(2)為此目的由國會召集的全國大會,關於 組成聯盟的50個國家中三分之二的立法機構的應用,  稱為美國。要成為憲法的一部分,修正案必須由(由國會決定)批准:四分之三州的立法機構或四分之三州的州批准公約  。在得到適當批准後,修正案成為憲法的一部分。
 
自1789年以來,國會已經提出了大約12,000項修改美國憲法的提案。然而,大多數提案都沒有退出提議提案的國會委員會,只有一小部分獲得足夠的支持才能贏得國會批准。通過憲法批准程序。國會已提出對美國憲法的三十三項修正案,並自1789年以來已送交各國批准。其中二十七項已獲得必要數量的國家批准,最後一項於1992年,現已成為憲法。
 
修改加拿大憲法更加困難和復雜,部分原因在於它包含了至少五個修正公式,用於確定不同類型的憲法變更。自1982年英國憲法的起草以來,對加拿大憲法進行了十一次小修改。大多數修正案的範圍有限,僅涉及影響具體省份的事項。這些修正案都沒有涉及加共體關於是否加入CCJ的問題的重要性。制定重大修正案的兩項努力,一項是在1987年,另一項是在1992年,都失敗了。
 
雖然幾乎所有加共體憲法都難以修改,但有些憲法比其他憲法更難修改。這是因為儘管英國人對土著政治領導人的不信任和支持性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但它特別關註三個東加勒比殖民地。
 
我們的殖民主人對安提瓜的維爾鳥,格林納達的埃里克蓋伊和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的埃比納澤約書亞的政治信仰和陰謀有著強烈和正當的不信任,他們每個人都是激進的,無知的,煽動性的,專制的,或以某種方式腐敗。在每一個案例中,都有人懷疑這樣一個由這些人領導的獨立國家,如果不是推翻他們的新憲法所依據的民主威斯敏斯特政府模式,就會破壞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