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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開辦跨境公司,並實現移民?| L1和EB-1C的可行性分析

由於過長的排期,投資移民對許多中國家庭已經變得很不現實。由此,越來越多的個人和家庭在考慮使用L1/EB-1C簽證類別移民美國。
 
2018年10月份開始,中國大陸EB-1簽證類別首次出現持久排期,超過兩年,主要是由於EB-1C申請人數劇增引起的(注:在移民簽證的優先級分配中,EB-1A ,EB-1B 和EB-1C 都合在一起為EB-1 類)。
 
L1/EB-1C 簡介
 
L1 屬工作(非移民)簽證,分L-1A 和L-1B。其中L-1A 是為跨國公司高管或跨國經理提供的;
 
EB-1C 屬移民簽證,是為同類跨國公司高管或跨國經理提供的永久居民簽證(綠卡)。
 
(注:具有特殊專業知識的非管理人員可以申請L-1B工作簽證,但無法通過EB-1C實現移民,而必須通過其它的類別,比如主要是通過EB-2和EB-3,一般需要申請Labor Certification 即勞工證,但個別人也可能滿足EB-1A傑出才能和EB-2 NIW 國家利益豁免等類別的要求。)
雖然法律並不要求EB-1C以L1做前奏,但大部分申請人都是先辦L1, 然後在持有L1簽證居留美國其間,辦理EB-1C 實現移民美國。這種做法比較穩妥,是可取的。
 
目前的大體時間進程如下:
 
材料預備:1-6個月,因人而異
 
完成並提交L1申請:1個月
 
移民局審批L1:正常4-6個月;加速2-3週(額外付費$1225)
 
L1 獲准後首期有效期:一年,結束之前申請3年L1延期
 
延期有效期間,提交I-140申請EB-1C (大體在延期的第一年中完成申請)
 
移民局審批I-140 :6-10個月;沒有加速選擇
 
I-140批准後,等待移民簽證名額: 目前中國申請人排期22個月,但預期會越來越長
 
排期到後,提交I-485 轉換身份,獲取綠卡:6-12個月左右
 
在出現排期之前,兩年之內可拿到綠卡,但由於排期,目前開始申請的人估計需要4年,但預期會變得越來越長。
 
相比投資移民來講, L1/EB-1C 排期要好受的多,因為其間有L1 工作簽證,不僅可持續住在美國等待,並且有工卡(有特定限制),單從生活上來講,和已經持有綠卡的差別不大。
 
如果本人和公司都具備 L1/EB-1C 的具體條件,則這是一條非常好的移民途徑。既在美國創業,順便又獲得了綠卡,一舉兩得。
 
但千萬不要被宣傳誤導,把L-1/EB-1C當成一個“秘密捷徑”。
 
L1/EB-1C 是實打實的商業途徑,不是容易的秘密捷徑
 
通過L1簽證最後轉EB-1C的方式辦綠卡,實際上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並且成功率很大程度上是由申請人個人條件以及其所在公司的條件決定的,無法完全依靠第三方的服務和努力來完成(這和投資移民形成很大的反差,因為投資移民除了資金之外,對個人的背景和能力沒有任何要求)。
 
L1/EB-1C 儘管在表面上容易,但實際上卻很難,至少有如下原因:
 
L1/EB-1C 要求申請人本人有在美國實際做高管的能力和經營的能力(任何變相託管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而投資移民則可以用完全合法託管的模式。
 
由於L1/EB-1C 不屬於投資類,目前並不受到美國證交會(SEC)的監管,導致許多項目都使用不透明的,不合規的方式,到頭來其實是申請人在背負風險。最常見的不合法做法,是找一個在美國運營的公司做“托”,製造一個申請人在中國的公司和該美國公司合資運營的樣子,並且找一些需要申請人親自到美國作為高管負責合資項目的藉口。(個別情況下,這的確也可以假戲真做,但大部分情況下是經不住任何調查的,因為事實上,很多時候合資項目本身就是虛的,而有時候則雖然合作項目本身的是真實的,但“申請人親自到美國作為高管負責合資項目” 這個說法卻是虛的。按照EB-1C 法律,這兩條中,只要有其中一條不真實,綠卡申請就不會獲准。)
 
雖然L1/EB-1C 在法律上不屬於投資類,但實際上已經被一些人打包成了變相為高風險項目融資的一種途徑,而這在本質上是一種非法繞過了美國證交會(SEC)監管的融資,因此有著額外的風險。
 
由於投資移民面臨很長排期,目前許多中國移民中介開始在L1/EB-1C 上做文章,而L1/EB-1C 偏偏又是一個表面上很有吸引力的類別,因為聽上去好像很容易。宣傳L1/EB-1C 的人,甚至都無需直接說謊,只要能掩蓋背後的事實,就能讓人動心。但豈不知,這正是一種危險跡象。
 
過去這些年L1/EB-1C 一直沒有引起美國移民局的重視,被查的不多,所以蒙混過關的很多,但現在移民局已經開始關注, 風險越來越大。因此不要為過去僥倖成功的例子所迷惑。
 
由於申請人數大幅度增加,美國移民局對L1申請審查的嚴格程度也越來越高。
 
歷史上,如果本人和雇主具備L1 簽證的基本條件,則只要有一個符合法規的商業計劃書,初次申請L1簽證並不難獲准。有關L1 的法規在字面上甚至並不要求在美國的公司已經被設立,或有某種具體程度的人力和資金投入,就可以申請首期一年的L1簽證,之後可以續簽兩次,每次三年,共七年。
 
但從2017年開始,移民局的要求越來越嚴,基本上對所有的L1申請持一個默認的懷疑態度,因此需要申請人提供足夠明確的證據,才能克服這個默認狀態。
 
由於這個原因,L1 申請人目前基本都是讓移民局根據在美國的分公司實際運營狀態來判斷是否批准申請。過去,這種標準只是在L1一年之後再延期的時候才使用。但當前的狀況是從一開始申請就需要滿足這樣一個標準。延期時需要落實的標準則更高。
 
同時,需要意識到,即使L1 延期後也並不意味著申請人可以順利通過EB-1C拿到綠卡。L1 只是一個非移民簽證。EB-1C的申請本身才是移民簽證申請,其門檻實際上超過投資移民。
 
要想保證有比較高的L1/EB-1C成功率,需要同時具備如下幾個條件:
 
國內的雇主是一個正規的公司;
 
並且公司已經下了決心,即使在美國的分公司幾年虧本還是要投入資金進來堅持下去;
 
申請人個人原來在該公司的高管背景不僅滿足移民法要求,並且在美國這邊業務也實質性地要求申請人繼續在美國擔任高管, 並且公司也會為此不惜一切代價要保證申請人在美國分公司的職位和工資(無論在美國這邊的業務實際需求如何)。
 
如果不滿足上面任何一個條件,則通過L1 和EB-1C 申請綠卡將是一個成功率很小的途徑。
 
這也正是L1領域出現許多的造假現象的背後原因。但如果造假,雖然會提高申請的表觀成功機率,但會有嚴重法律風險,其後果之嚴重性遠超過本次申請失敗。
 
對於能夠確保能滿足如上所有條件的人,L1/EB-1C渠道則是比較合算的,因為L1途徑實際上相當於把大部分的資金負擔都轉嫁到了雇主公司身上,而申請人自己的資金成本和花費則比投資移民要小許多。
 
但是,許多正在考慮L1 的人,其實並不是在別人的公司裡做高管,而是想通過在國內自己的公司來做。許多情況下,甚至只是個人打算來美創業,希望能利用L-1找個捷徑。
 
這樣的話,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顧商業實際而硬著頭皮去支持一個L1和EB-1C的申請,到頭來公司(其實是自己)不僅會承受極大花費和成本,而且失敗的風險也極大。
 
對企業主,因為自己擁有公司,只要公司滿足如上條件,並為自己產生一個滿足L-1要求的高管位置,則原則是可以的,但問題在於所付的代價會相當高。
 
如果目的是硬辦綠卡,則需要在不符合商業規律的前提下硬撐著運營一個公司,以保持自己是在美國做“高管” 的樣子,往往需要在本來不需要雇人的情況下僱人,結果造成巨大的額外花費。
 
拿L1 公司人員的工資來講,如果公司是自己的,原本都是自己的錢,卻為了做成自己是在一個滿足L1 要求的高管位置的樣子,不僅需要雇一些本來不需要雇的員工,並發工資, 還得給自己發工資,導致很大的花費。即使是發給自己的工資也不是沒有成本的,因為需要納稅,並且有薪水冊(payroll)成本比如社安稅勞保稅等。
 
比如,如果公司有五個員工,每年總共的花費需要30萬美金。同時,為自己產生的高管位置的工資如果每年$10萬美元,則每年的個人所得稅以及薪水冊(payroll)成本會超過$5萬美元。辦公室租金和其他花費每年可能達到或超過7萬美元。這樣,即使三年之內能夠成功拿到綠卡,累計花費也超過$100萬美元。
 
但是,如果在美國所做的商業實體是真實的,並且符合商業規律,則上面的大部分費用是商業成本,並不是移民花費。並且如果商業運營成功的話,有可能把所有的花費都掙回來並且盈利。
 
所以,正確的做法很關鍵。
 
真確的做法
 
首先,需要認真考慮自己是否具備辦理L1 的潛力。並不是所有的人都適合L1 這個途徑,但是很多人卻由於受了許多廣告的宣傳的影響,產生錯覺,以為L1 可以不需要很大的代價就可以辦成,結果是步入陷阱。
 
但如果認為自己有潛力也有決心,則最重要的事就是:
 
在美國找到合適的團隊來協助完成全程。
 
僅僅有個好律師不夠:許多人有一個錯覺,以為在美國祇需要找到一個好的律師就可以完成這件事。這種想法是錯誤的。L1 申請中法律部分的確很重要,但絕對不是最關鍵的。
 
最關鍵的是商業部分,包括公司的組織構架、團隊人員的組建、資本構架、所有權構架、商業模式的定位和形成、詳細的計劃書包括市場和財務模型等。
 
加盟可以嗎?也有許多人以為,商業部分,只要找到一個在美國的合作夥伴通過加盟的方式就可以完成。但這是導致當前L1領域極其混亂的主要原因。
 
用加盟的方式做,並不是絕對不行,而是由於許多不真實的市場宣傳,掩蓋了其中真正的不合理以及風險。
 
首先必須意識到, L1 加盟常常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私募手段來募集資金。由於在美國私募資金受到嚴格的證券法規監管,通過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實現內在的風險控制,而任何用來掩蓋私募之間實際的灰暗手段,到最後都會導致大幅度提高風險程度,並且把風險轉嫁到投資人身上。
 
其次,用加盟的方式很難滿足移民法對L1 跨國經理和高管所擔任的實際職責的要求。結果,常常最後採取的方法就是“裝樣子” 的假造方法來蒙混過關。過去,由於移民局查的很鬆,蒙混過關還比較容易,然而現在所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大,並且一旦出事所造成的後果還不僅僅是本次申請被拒,而是被列為詐騙行為,造成長遠甚至永久的影響。
 
這個問題其實並不那麼難理解,只要有一點商業常識的人,實際上看一下就知道。
 
你只需要問你自己一個問題:
 
如果今天移民局的官員來到公司調查,在移民局的眼裡看到的你,真的是一個跨國高管和經理,在美國的公司裡邊管理一個團隊嗎?
 
如果你並沒有實際參與建設這個公司的過程,這個問題是沒法回答的。其結果也就可想而知。
 
因此,理想的L1 過程,
 
必須建立在一個真實的商業項目基礎上。這個項目必須是申請人自己能做的,也是想做的。
 
必須在美國找到合適的團隊來協助完成一個創建新公司的過程。
 
對L1/EB-1C 這樣一個具備如此商業實質性特徵的過程,傳統的中介服務和律師事務所模式有這極大的缺陷。
 
作為L1/EB-1C 申請人,你所需要的,是聘用一個可以整體承攬、全程託管的專業諮詢團隊,該團隊具備“公司即產品(CaaP)”的一體化核心專業能力,兼容法律、商業、技術、金融等能力,並能有效整合高品質第三方服務,幫助你在美國創建有效的經營實體,至少可以作為移民申請的依據,並且有可能成為一個在美國發展的切實機會。
 
如果在美國所做的商業實體是真實的,並且符合商業規律,則上面的大部分費用是商業成本,並不是移民花費。並且如果商業運營成功的話,有可能把所有的花費都掙回來並且盈利。
 
總而言之,如果符合實際的經濟規律和經驗法則,本人和公司都具備L1/EB-1C 的條件,則這是一條非常好的途徑,既在美國創了業,順便又獲得了綠卡。
 
但對許多人來講,L1/EB-1C 並不適合。這是一個不得不接受的現實。
 
可以同時辦L-1/EB-1C 和投資移民嗎?
 
這樣做原則上是可以的。如果個人能力和經濟條件許可,可以一方面通過一個可靠的投資移民項目確保綠卡申請成功,但同時在美國尋找或自己創辦一個適合自己能力特長的項目,先通過L1 到美國,然後努力經營。這樣,由於自己的L1 項目不受過多的移民目標的牽制和拖累,反而成功的可能性會大得多。
 
比如,沒有移民目標的牽制和拖累,項目商業運作可以完全按照商業規律和原則來做。無需僱用不需要的人員,也可隨時調整項目計劃,以商業成功為宗旨。這樣,到最後,不僅通過投資移民拿到了綠卡,而且很可能等到拿到綠卡時已經在美國有了自己的事業,可以成功立足了。
 
這麼做有可能會“無心插柳柳成蔭”,反倒真的把EB-1C 也辦成了,但那時也不必後悔當初辦了投資移民,因為這是一種風險最小化方案。
 
總而言之,移民美國,需要認真考慮L1/EB-1C 的途徑,但不要盲目聽信廣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