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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荷蘭:申請家庭團聚須知

在荷蘭,「家庭團聚」是到目前為止移民案例中為數最多的移民類別。由於眾所周知的2015年難民潮(43900份難民申請),僅僅這一年的家庭團聚移民不是荷蘭最大的移民群體。在2015年,荷蘭一共有27960份家庭團聚移民申請,其中有81%的案例已被批准。

那麼,對於不同形式的家庭關係而言,哪些人可以申請家庭團聚移民呢?家庭團聚申請的審批,合格標準是什麼?有哪些具體規定?是否有什麼例外規則?

伴侶/配偶

不言而喻,一個人當然應該有機會把自己的配偶通過家庭團聚帶到荷蘭來,這是理所當然的。

在這方面,很重要的一點是,人們需要意識到,荷蘭法律認可三種形式的伴侶配偶關係:婚姻配偶關係,政府登記的伴侶關係(很類似婚姻關係,雙方在市政廳簽訂了合同),同居伴侶關係。荷蘭移民法對這三種不同的關係同等對待。(見附註-1) 甚至對於很多本地荷蘭人而言,也存在這樣一種誤解,認為正式結婚的配偶關係,在家庭團聚的申請手續辦理中,會比另外兩種關係在某種程度上更有優勢。

其實不是!無論您是已婚,或者已經登記伴侶關係,或者有意想要與您的伴侶一起生活,這三種關係,對於您的家庭團聚移民申請的成功機會,或者對於該申請手續的審批過程時間長短,都沒有任何區別。

不過,荷蘭移民法要求申請者的家庭關係必須是感情深厚和專屬的(affectionate and exclusive)。雖然「感情深厚的」、「專屬的」這兩個用詞還沒有通過任何方式具體闡述定義,相信大家都能懂得其含義。

簡而言之,我們可以假設,一位對您具有獨一無二特殊意義的生活伴侶,可以申請家庭團聚移民。於是,我們得出這樣一個幾乎理所當然的邏輯結論,人們認為家庭團聚的申請人(配偶/伴侶)應該在抵達荷蘭後直接跟其荷蘭配偶伴侶一起生活。不這樣做的話,能導致家庭團聚居留許可被撤銷。

另一個重要的要求是伴侶的年齡。對於配偶或者伴侶的家庭團聚申請,雙方年齡都必須至少21週歲。多年前,當這項規定剛開始施行的時候,遇到了很多來自執法部門的抵制,然而,該規定受到了荷蘭法庭的支持,並且後來也得到了歐洲法庭的批准、並被合法化。

孩子

基於家庭團聚移民政策,孩子也有資格申請居留許可。在這類申請人群體中,最為突出的當然是荷蘭居民親生的未成年子女。此外,類似領養兒童這樣的非親生子女,也在家庭團聚移民的範疇之內。

最重要的因素是,父母對這個孩子有一個實際的關係。僅僅出示血緣關係或者法定父母關係,是不夠的。申請孩子團聚的父母,必須出示自己在實際上與孩子的生活有關。所以,父母必須出示自己正在用資金支撐著孩子的生活來源,並且與孩子保持著定期聯繫。

其他家庭成員

那麼,除了配偶伴侶和子女以外,家庭裡的其他成員,是否也能通過申請家庭團聚而獲得荷蘭居留?

總的來說,是辦不到的。在2012年10月以前,對於單親父母的家庭,已經成年的子女可以申請65歲以上的單親父母到荷蘭團聚生活。遺憾的是,這種居留許可的政策從2013年開始就被廢除了。

在非常特殊例外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縮寫為ECHR)裡的第八條規定來上訴,讓配偶伴侶和子女以外的其他家屬有機會獲得居留。不過,在這方面還有更多的要求。

其它要求

上文闡述了哪些家庭成員屬於家庭團聚居留的範疇之內。那麼,還有什麼其它的要求必須符合的呢?

MVV簽證要求

什麼是MVV要求?什麼是MVV?MVV是荷蘭語 Machtiging tot Voorlopig Verblijf 的縮寫,指的是申請人在被允許進入荷蘭之前,需要在最近的荷蘭使領館獲得的一種入境簽證,也稱「長期簽證」。

有三類人對這項要求具有豁免權。第一類與申請人的國籍有關。以下國家的公民不需要MVV簽證: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韓國。

第二類具有MVV豁免權的群體為具有申根區國家(Schengen states,見附註-2)居留許可的人。

第三類不需滿足MVV簽證要求的,是具備有效荷蘭居留許可的人,或者在荷蘭居留許可過期兩年之內申請簽證的人。

收入要求

必須有足夠的並且持久的收入來源。這項要求分為兩個部分:收入的金額足夠高,以及收入的持久性。

收入充足

一份充足的收入,要求月收入至少等於或者超過最低全職工資標準。根據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的規定(見附註-3),最低全職工資標準為,每月工資總額1551.60歐元外加8%度假津貼,或者說,每月工資總額1675.73歐元。

請千萬注意,在這方面,荷蘭移民局只考慮所謂的財務工資(SV-loon)。這是指,總工資裡面被算在抽稅範圍內的收入份額,往往比總工資的份額略低一點。

如果您是一名月收入不固定的業主,則按12 x €1675,73計算,您的年度營利總額必須至少為20108.76歐元。

銀行帳戶裡的存款,如果您存款數額的4%至少為20108.76歐元,也可被視作收入的一種來源。

收入的耐久性

如果勞工僱傭合同在遞交申請時仍然有效至少一年,這時的工作收入就被視為耐久的收入。

如果您在遞交申請時勞工合同有效期還有六個月但少於一年,受保人(亦即:受您邀請的家屬)在您遞交申請之前已經被僱傭一年以上、並且在過去一年裡收到的工資金額符合申請要求,這種情況下,無論這期間是否跳槽到別的公司上班,收入也可被視作具有耐久性。

如果您是一名業主,您的業務經營在遞交申請時已經存在至少十八個月,並且受保人已經在過去的十八個月期間的毛利潤額相當於滿足申請條件的相應期間收入總額,這種情況下,收入也可被視作具有耐久性。

特例

對於收入要求而言,只有個別情況例外。

首先,相關人員被荷蘭社會福利部門(DWI)或者荷蘭勞工局(UWV)視為永遠不適合工作的人。這類人群在申請他們家屬來荷蘭的時候,不會被要求出示具備足夠的耐久的收入。

第二類具有收入要求豁免權的人群,是已經符合退休年齡的荷蘭高齡公民,目前的退休年齡為67歲。

還有幾類人,在申請家庭團聚的時候也不要求具備耐久收入。這與擔保人的居留許可類型有關。如果擔保人在荷蘭的居留,是基於學生簽證、或者工作許可、或者求職年(zoekjaar)的荷蘭居留,那麼,家庭團聚的申請審批就不需考慮擔保人收入的耐久性。

融入荷蘭社會

對於許多人而言,關於融入荷蘭社會的要求(見附註-4)是一個非常具有挑戰性的障礙。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通過自己所在地附近的荷蘭使領館的一項考試,以證明申請人掌握了荷蘭語初級水平以及荷蘭社會基本知識。申請人必須在遞交申請之前就已經通過這項考試。

有幾類人可以豁免此項要求,例如:

——是凡具備MVV要求豁免權的人(見上文);
——未成年人;
——達到退休年齡(67歲以上)的高齡公民;
——持有難民身分的擔保人的家屬;
——擔保人持有不需要通過該語言考試的居留類型,這樣的擔保人的家屬;
——那些已經證明自己具有醫療障礙而無法通過該考試的人,相關荷蘭使領館將會請相關醫師去對申請人進行評估。

《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款

《歐洲人權公約》的第八條規定,要求該公約的成員國尊重其本國公民的家庭生活權利。作為該公約成員國的荷蘭,如果關於家庭團聚的某則法規將導致某個家庭的成員之間永遠分離,則申請人可以根據該公約的第八條規定進行上訴,這意味著荷蘭政府可能需要在這個申請案例上忽視本國的相關法規。

不過,這僅僅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這樣的上訴才能成功。歐洲人權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已經多次宣布其裁決——允許其成員國在某種程度上運用家庭生活權利的實施。到目前為止,大多數這類上訴沒有成功,即使在經曆法庭審查之後也是如此。

在過去的很多年裡,曾有很多有限的屬於移民申請範疇的家屬群體,應用《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公約進行上訴。僅僅在非常特殊的例外情況下,才有可能把非配偶非伴侶非子女的家屬帶到荷蘭來。

《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確實規定各成員國有義務尊重家庭生活。在歐洲人權法庭的法律條文中,對於非配偶非伴侶非子女的家庭團聚,最重要的要求是申請人具有「超過一般的關係(more than normal ties)」。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每個具體案例是否能顯示出符合這些標準。但總的來說,可以假設,申請案例在醫療方面,或者心理上,或者感情上,必須體現出家屬之間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僅僅物質生活的依賴,還不足以滿足條件。

結語

本文不是針對歐盟公民(EU citizens)的家庭成員。居住在荷蘭境內的荷蘭國民,並不等同於歐盟公民。歐盟公民及其家屬,需要參考歐盟文件「DIRECTIVE 2004/3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見附註-5)。

在移民法律領域,人們談論最多的、辯論最多的話題之一,就是家庭團聚和相關的《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說起來真是可以沒完沒了。而且,家庭團聚的相關法規也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行文有限,所以,本文為讀者提供一些相關的內行見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