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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回美被拒?出境前須知

 

綠卡回美被拒?出境前須知
 
最近一段時間正值黃曆新年,不少華人朋友回國探親,享受與家人團聚的幸福。但是,在返回美國時,卻遭到入境簽證官的質疑,甚至綠卡被當場吊銷,面臨遣返的可能。在中美兩地因業務往來經常往返的不少華人開始擔心起來。
 
如果您是美國的合法長期居民,也就是常說的“綠卡”持有者,在獲得綠卡的那一天,您就被賦予了可以隨時出入美國的權利,但這並非意味著您的重返入境是有保證的。
 
為了順利入境,您需要根據您的移民身份提供適當的相應證明檔,保有您在美國的居住地,並且需要充分瞭解再入境時會有被拒簽或被遞解出境的風險。
綠卡持有者 出國時需要攜帶哪些相關檔?
 
(1)需攜帶本國護照以及美國綠卡。儘管您目前已經是美國居民,但在旅行時您仍需要出示本國護照,以便入境其它國家。僅有美國綠卡並不足以能作為您進入其它國家的旅行證件,儘管您可以持綠卡返回美國。
 
在重返美國時,您需要出示您的有效(未過期)的綠卡。(也就是“永久居民卡”或I-551表格)。
 
(2)如果您需要出國旅行超過一年以上,您需要在出境之前申請一份再入境許可。
 
(3)如果您還沒有收到永久綠卡綠卡,可以在護照上先蓋一個I-551的章即可出行;如果您的條件綠卡已過了兩年的有效日期,您則需要提供過期綠卡,以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出示的收據,顯示您已經按時提交了轉為永久綠卡的申請,並且正在等待中。
 
(4)如果您已經遞交了身份調整的申請,並且美國移民局正在審理您的案件,您則還需要出示您的“回美證(Advance Parole)”,顯示您的申請沒有被取消,並且已經被核准出行。如果您的工卡(EAD)上有注明“Serve as I-512 Advance Parole(等同用作I-512回美證)”的字樣,那麼,您也獲得了相同的核准。
 
但關於回美證的規定有一項例外:如果您仍然持有有效的H-1、H-4、L-1、K-3、K-4、V-2以及V-3簽證,在提交調整身份的申請後,您則不需要回美證出國旅行。
旅行期間如果丟失了美國綠卡怎麼辦?
 
如果您在美國境外不小心丟失了綠卡或綠卡被盜,請聯繫距離您最近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他們將能夠為您提供一份叫做“美國政府交通函”的檔,以幫助您返回美國。
 
如果您的綠卡不幸被偷了,一定要通知當地警方,以獲得警方報告。這將幫助您有效的向美國領事館證明您的綠卡丟失並非出自不良動機,例如:有人假借丟失綠卡,出售販賣美國綠卡等不法行為。
 
當您抵達美國後,在機場或邊境的入境官員可能會要求您填寫一份叫做I-90的移民局表格,這份表格是説明您更換新綠卡及支付相關手續費用。
長時間離開美國後返美面臨的問題
 
如果您離開美國超過一年以上,您則需要提供一份回美證(Reentry Permit),或者在您離開美國超過兩年以上的情況,則需提供返美居民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才能重新入境美國。
 
即使您離開美國不到一年,如果邊境官員認為您已經切斷與美國的關聯,並以別處為家,那麼您的再次入境仍然有可能會被拒簽,這也被稱作“放棄居住權”。理論上認為您即使只離開一天,也是有可能放棄美國居住權的,因此入境官通常對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的返美居民都會產生相應的懷疑,這完全取決於您在離開美國時的目的。
 
海關及邊境檢驗官員將主要著眼於您是否經常在國外有被受雇的情況,或者您的主要家庭成員是否是美國公民還是外國永久居民,以及他們實際的居住地點,還有您是否經常在美國境外有長期滯留的情況。
 
被拒簽的可能性
 
您可能還記得,為獲取綠卡您的首要任務就是必須先證明您在健康狀況、犯罪記錄、不能成為公眾負擔等方面是符合條件,不在“不予受理”的範疇之中。在某些情況下,以上所述的關於“不予受理”的原因可能在申請返美的時候,會再次涉及到您。根據《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的條例規定,以下情況您將會被拒簽:
 
當您已經放棄美國合法永久居民的身份;當您離開美國連續超過180天;在離開美國後從事犯法活動;在遞解或引渡程式過程中離開美國;觸犯移民法中所指出的任一項罪名(例如:道德墮落罪、販毒罪、多項罪名、賣淫、洗錢、違反保安規定罪等等),除非根據212(h)或240A(a)條例規定,之後被批准寬免令;試圖在移民官規定的時間或地點以外入境;酒駕(DUI)的判決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對您返美產生任何影響。但是,如果您有任何犯罪記錄在案,您最好在沒有和專業律師進行商談過的情況下,不要隨意離開美國。如果您在返回美國時被拒簽,您有可能面臨未來數年不得入境的結果。
 
被驅逐的可能性
 
如果在您返美的時候,移民官察覺您有任何可被驅逐出境的行為,但不構成“拒簽”——例如:被判數罪中的其中一項罪名,您有可能會被要求到移民法庭進行遞解程式。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您一定要與專業律師商談,保護您的權益。(文章由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