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到底和多少國家簽有庇護合作協議?
在「被送往烏干達申請庇護」的相關案例陸續出現後,不少申請庇護的走線華人最關心的一個問題是:美國是否僅與烏干達簽署了庇護合作協議,還是存在其它尚未被廣泛關注的合作國家?
從制度層面來看,答案可以概括為兩句話:烏干達並非第一個適用對象,也很可能不會是最後一個;更重要的是,庇護合作協議(Asylum Cooperative Agreement,簡稱ACA)本身並不是一份固定不變的「國家名單制度」,而是一項具有高度行政彈性、可隨政策取向調整適用範圍的法律工具。
理解ACA,重點不在於目前涉及哪些國家,而在於這一制度本身如何被設計、啟動與擴張。
一、ACA的制度本質:並非「國家清單」,而是行政授權機制
所謂庇護合作協議(ACA),並非移民法中一項永久列名的國家安排,而是建立在行政法授權基礎上的雙邊或多邊合作機制。其核心法律依據來自《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 208(a)(2)(A) 條,該條允許美國在符合特定條件時,拒絕受理庇護申請,並將申請人轉送至一個「可以提供庇護程序的第三國」。
因此,真正具有決定性的並非國家數量,而是以下幾個制度性條件是否成立:行政部門是否選擇啟動該機制,是否與特定國家完成實質合作安排,是否透過聯邦層級文件使其具備可適用性,以及是否在移民法庭程序中實際援引並執行。
二、歷史上曾被啟動或簽署的ACA對象國
從公開的聯邦公報、國土安全部文件及實務案例來看,過去與ACA有關的國家大致可分為三個層級。
第一類,是已正式簽署並在實務中曾被啟動適用的國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危地馬拉。2019年,美國與危地馬拉完成ACA簽署,並在川普第一任期內短暫執行,部分非危地馬拉籍庇護申請人曾被要求轉送至該國申請保護。
近期引發高度關注的則是烏干達。根據DHS向移民法庭提交的動議內容及相關行政文件,美國已重新啟用與烏干達的ACA安排,並在個別案件中實際主張適用。這也是ACA制度首次明確延伸至非洲國家,顯示地理距離已不再構成制度上的限制。
第二類,是曾完成簽署或公開宣布合作框架,但未全面實施的國家。在川普第一任期內,美國亦曾與洪都拉斯、薩爾瓦多達成ACA相關安排,但實務適用極為有限,隨後在拜登政府時期基本處於凍結狀態。需要注意的是,這類協議在行政法上並非永久失效,而是可能隨政策方向重新啟動或被新的安排取代。
第三類,則是功能上屬於「安全第三國制度」,但並不納入ACA架構的國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加拿大。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的「安全第三國協議」(Safe Third Country Agreement)在法律基礎與程序設計上與ACA不盡相同,但在制度效果上同樣限制了庇護申請人選擇申請地點,反映出美國長期以來對「庇護地點可被限制」這一理念的接受。
三、新一輪ACA呈現的三個制度性轉向
與2019年相比,近期重新啟動的ACA呈現出三個顯著變化。
首先,適用對象不再局限於鄰國或主要過境國。烏干達案例顯示,第三國不必與美國接壤,也不必是申請人長期停留的國家。
其次,行政部門對「理論可行性」的重視程度明顯提高。DHS的論證邏輯已從實際居住經驗,轉向申請人是否在制度上「可以被送往」該國。
第三,程序層面出現顯著簡化。實務中,DHS主張ACA適用時,往往不需要進入完整的庇護實體聽證,而可透過 Pretermit動議,在相對簡短的程序內處理。
四、是否還會有更多國家?制度上的答案是「存在空間」
從行政法角度來看,只要行政部門完成實質合作安排,並在聯邦層級形成可援引的文件,同時認定相關國家可提供庇護程序,美國即具備擴展ACA適用對象的法律空間。因此,真正的制度風險不在於目前有哪些國家被點名,而在於申請人的移民路線是否留下可被制度化利用的第三國連結。
五、華人申請人常見的制度誤判
在實務中,申請庇護的走線華人最常見的誤判包括:認為非該國公民即不受影響、短暫停留不具意義、未在第三國申請庇護即無後果,或未曾被遣返即屬安全。但ACA的判斷標準從來不是申請人的主觀理解,而是制度是否允許行政部門作出相應主張。
結語
ACA並非一份靜態的國家名單,而是一項高度行政化、可隨政策調整適用範圍的制度工具。對走線庇護申請人而言,真正需要理解的並非目前涉及哪些國家,而是自身是否已落入ACA可以被適用的制度結構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