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做主申的補件通知|EB-5熱點解讀
未成年人做主審,是自EB-5排期以來的創新及熱點。正因為,2015年下半年起,行業內逐步開始推廣此項舉措,也就使得不少家庭避免了子女超齡的風險,以免喪失辦EB-5的最基本要求。
雖然,移民局在上述會議中表態,年齡從移民法的角度看不是問題,不過並未書面明確過其具體政策。今天,來看一篇羅厚民律師就移民局補件而做的分析文章,供業內參考。
近期,美國移民局對一些I-526申請發出了未成年人問題的補件通知(RFE)。我們讀了一下移民局的補件通知。發現實際上移民局只提出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對未成年人簽署投資認購協定的民事行為能力發出了質疑。
移民局指出,不管是美國還是其他國家,都對簽署合同的最低年齡是有要求的,如果低於法定的年齡,那麼原則上簽署的協議是無效的。如果協議無效,那麼未成年人投資人可以隨時主張合同無效,並要求項目發行方退還投資款,因此未成年人的投資並沒有持續處於風險當中(at risk),所以不符合投資移民的條件。在補件通知中,移民局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交關於未成年人簽署合同有效性的證明。
關於這次移民局的補件形成的原因是,在2016年9月30日附近遞交I-526的申請人,已經面臨16歲的孩子有可能會因為長排期而超齡的問題。所以許多家庭選擇了以未滿18周歲的小孩為主申請人,以避免超齡問題。但是當時業內對這個問題缺乏經驗,有一些專案方在接受未成年人認購時,還是提供了和成年人一樣的合同簽署版本,所以產生了合同簽署有效性的問題。而另一些項目方當時就已經提供了專用於未成年人的合同簽署版本,例如要求父母作為監護人一同簽署,所以顯然不會存在這個問題。當然目前,基本上所有項目方都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因而都準備了未成年人的合同簽署版本。可以預見今後這個問題也不會再出現了。
應對這個補件,申請人需要提交在當時I-526申請時,合同就已經有效的證明。例如如果當時合同是在中國簽署的,家長作為監護人簽字同意的檔等。應當說但從這次補件通知本身而言,移民局是正確的,法律關係也並不複雜,很容易理解。
我們認為這個補件通知本身更大的意義並不是提出了未成年人簽署合同有效性的問題,而是確認了未成年人是可以作為I-526的主申請人的,只要未成年人簽署的投資認購協議是有效的。因為在這次的補件通知上,對於未成年人,除了簽約的有效性,移民局並沒有提出其他質疑。這也是與移民法的規定相一致的。
需要在此重申的是,移民法對於投資移民主申請人的年齡並無明文規定。移民法上對於年齡問題,主要兩處:
1. 14歲以下不能打指紋。但是打指紋本身與移民申請的資格和條件無關,所以不構成禁止條件。
2. 14歲以上必須自己簽署移民申請檔,14歲以下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簽字。但是同樣,這和移民申請的資格和條件無關,甚至還隱含了14歲以下也可以自己簽署申請檔,因而可以成為申請人的意思。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前面的分析都證明孩子的年齡與作為投資移民主申請人的資格無關,但是對於未成年人作為投資移民申請的主申請人,可能還受到一條規定的隱形限制。
民法規定,投資移民申請人必須參與一定程度的企業管理,所以如果孩子的年齡過小例如5歲,可能存在沒有能力參與企業管理的問題。當然移民法也規定了管理的程度要求很低,只要投資人是一個有限合夥人(LP)就已經滿足法律要求了。由於實踐中有限合夥人(LP)除了投資也沒有太多實際的管理職能需要行使,因此一個幼兒理論上也未必不能滿足有限合夥人(LP)的條件。雖然在目前的未成年人補件通知裡面,可能因為孩子的年齡還不夠小(大於等於16歲),移民局沒有提到未成年人參與管理的能力,但是我們建議出於謹慎考慮還是應該對此有所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