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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H-1B、H-4的噩夢即將來襲

 

 

有消息人士稱,川普政府計畫廢除H-4簽證持有人在美工作的規定,目前正在起草新規定,但不清楚細節。美國移民局發言人表示,“無權在決策前,對任何政策的變化發表意見。”
 
在強力推動“美國優先”政策下,川普政府計畫取消持H-1B工作簽證的外籍人士之配偶的工作資格,以保障美國人的工作機會;如果這項計畫得以落實,將影響數以萬計的H-4簽證持有人,預計印度及中國受到的影響最大。
 
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統計顯示,每年隨著H-1B工作簽證外籍人士來到美國,依規定因此獲H-4簽證的配偶及子女,平均人數約有10萬人,從2012年迄今每年進入美國的H-4簽證人數也呈現穩定成長。
 
H-1B外國籍勞工的配偶及孩子,來美居留必須申請H-4簽證,每年,美國大約發出13萬張H-4簽證。根據國務院今年1月底公佈的統計資料,2015年總計發出約12.4萬個H-4簽證,其中印度籍約10.2萬人,中國籍4,154人。
 
2015年,奧巴馬總統為特定的H-4簽證持有人推出工作證,允許兩種處於等候職業移民綠卡審批的H-4持有人申請工作許可,讓這些以婦女居多的外籍配偶,能夠在美國合法就業,並且申請社會安全號碼。許多持H-1B工作簽證來到矽谷工作的外籍人士,配偶也持H-4簽證一同來美。由於歐巴馬政府開放給予H-4簽證工作證,這些配偶因此得以就業,對於在生活開銷頗高的當地來說,從家庭經濟的角度來看,成了一股實際助力。
 
從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之間,共計4萬1526名的H-4簽證持有人獲得工作證;但在今年9月截止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獲得工作證的人數,目前尚未出爐。一旦H-4簽證持有人的工作證遭取消,對於三藩市灣區來說,恐將造成重大衝擊。矽谷地區原本就高度仰賴H-1B工作簽證,讓外籍人士得以擔任科技職位。以臉書為例,由於雇用的H-1B工作簽證持有人人數龐大,被政府評估為“依賴”(dependent)這類簽證。
 
對於是否取消H-4簽證持有人工作證,川普政府原本打算在今年2月便做出決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發言人表示,不便對於任何尚未定案的程式發表評論。
 
另一方面,OPT和H-1B的申請和審核也面臨重大的改動。據《華爾街日報》報導,除了考慮廢除H-1B配偶在美工作的規定外,川普政府還有可能廢除“選擇性實習訓練”(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簡稱OPT)或者減少國際生畢業後留在美國工作的期限。
 
來美國接受高等教育的國際生,畢業後可以申請OPT,為期1年。2008年,小布希總統將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STEM)國際生的OPT,延長17個月,奧巴馬政府再延長7個月。STEM國際生畢業後可申請OPT,總計可留在美國工作3年。
 
除了這些可能的規定改變,聯邦政府在H-1B簽證審查方面採取更嚴格的作法,包括:
 
1. 美國移民局(USCIS)上個月要求審批者在審核H-1B簽證更新案時,不需要“尊重”過去的審批結果。這意味著申請人雖然在過去獲得簽證批准,但在申請更新時,將可能出現變數。
 
2. USCIS對H-1B簽證申請案進行更多的訪談,專家認為此將延長簽證審批次工作時間。
 
3. 國務院為了執行川普“買美國貨雇美國人”行政命令,要求部屬在審查外國學生時,必須確保他們在美國完成學業後,計畫返回母國。
 
今年的每一件H-1B簽證申請案,都被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去年被要求補件的比例大約是20%。目前被告知,僅三件獲得批准,其它案件都會被拒絕。
 
美國總統川普(特朗普)今年4月簽署“買美國貨雇美國人”行政命令,並且點名要求相關聯邦機構提出H-1B改革建議,確保引進高技能或高薪的外國籍勞工,不會損及美國本土勞工利益。近期,H-1B改革法案在國會司法小組完成第一步立法工作。
 
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ry Committee) 通過加州共和黨聯邦眾議員達雷爾•伊薩(Darrell Issa) 今年1月提出的《保護及增加美國人工作法案》(Protect and Grow American Jobs Act,以下簡稱H-1B簽證法案),完成H-1B改革的第一步。如果參眾兩院都通過這項法案,未來依賴H-1B外國籍勞工的美國企業,將受到更嚴格的限制。
 
H-1B簽證法案變革: 
 
1. “H-1B依賴型公司” (H-1B dependent firms) 的定義,超過50人的公司中,H-1B雇員的比率從15%門檻調增為20%。
 
2. 改變優先雇用美國本土勞工的豁免規定,包括取消雇用碩士外籍勞工可豁免的規定,以及將豁免的最低工資,由60,000美元提高到90,000美元。(未來有可能依職業分類及地區的計算公式予以調整)
 
3. 要求部分H-1B雇主提出書面保證,不會在雇用H-1B外籍勞工(包括雇用自協力廠商或諮詢公司的外籍勞工)的整個期間(目前是提出申請前後總計180天),解雇(被取代的)美國本土勞工。
 
4. 要求H-1B雇主提交報告,總結招聘美國本土勞工的情形,包括應聘的美國勞工人數,以及無法雇用的原因。
 
5. 要求H-1B依賴型公司的雇主,支付H-1B外籍勞工的工資,至少等同相似性質職位的其他員工的平均薪資。
 
6. 要求勞工部 (Labor Department) 每年至少隨機調查H-1B依賴型公司五次,並向H-1B依賴型公司收取495美元,支付調查所需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