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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克投資入籍法案最新修訂詳解

本備忘錄是在收到《2022年多米尼克國投資入籍(修正)條例》(以下簡稱《2022年版條例》)的最終公報版本後發布的。《2022年版條例》已於2022年8月18日公示,並將於2022年9月15日生效。 
 
本備忘錄旨在:
 
向您提供與《2020年多米尼克國投資入籍(修正)條例》(以下簡稱《2020年版條例》)中定義的多米尼克合格附屬申請人條件的主要變化;
總結向經濟發展基金(EDF)捐贈和房地產投資選項的費用變化。 
 
合格附屬申請人
 
《2020年版條例》與《2022年版條例》中定義的比較
 
《2020年版條例》第2條將附屬申請人定義為: 
 
主申請人的配偶;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年齡介於18周歲至30周歲之間且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的子女;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有身體或精神障礙且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的子女;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
 
符合受供養父母或祖父母條件的配偶,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直系或合法收養的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至25周歲之間,單身,無子女,且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直系或合法收養的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單身,無子女,且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並獲得該兄弟姐妹監護人的同意,則可根據本計劃提出申請。
 
《2022年版條例》第3條對上述定義進行了修訂,刪除了上述附屬申請人的定義,更新後的條款如下:  
 
主申請人的配偶;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18周歲至30周歲的子女,該子女在公認的高等教育機構就讀,且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未婚女兒,年齡在25周歲以下,且與主申請人或其配偶共同生活並完全由其提供經濟支持;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上,有身體或精神障礙,且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年齡在65歲以上,且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 
 
修正第2(c)條和引入第2(d)條——成年子女的資格 
 
《2022年版條例》收緊了成年人附屬申請人的資格標準,除了規定其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外,還規定了接受教育的要求。 
 
《2020年版條例》允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18周歲至30周歲的成年子女成為合格的附屬申請人,但他們必須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並未要求提供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證明。 
 
《2022年版條例》第2(c)條規定,成年子女必須在公認的高等教育機構就讀,並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
 
《2022年版條例》第2(d)條引入了一項新規定,允許將主申請人或其配偶不滿25周歲且與主申請人或其配偶共同生活並由其完全提供經濟支持的未婚女兒列為合格附屬申請人。條例第2(c)條提出了更高的學歷要求,而此第2(d)條是條例第2(c)條的一個例外條款。但是,如果女兒已經結婚,未與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生活在一起,或未完全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則其無資格以附屬申請人的身份適用第2(d)條。  
 
對父母和祖父母資格標準的修訂——條例第2(f)條 
 
《2022年版條例》的第2(f)條取代了《2020年版條例》的第2(c)條,對父母和祖父母作為附屬申請人的資格標准進行了限制,提高了最低年齡標準,此外還要求必須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
 
《2020年版條例》對父母或祖父母年齡限制更加寬鬆,僅規定必須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
 
第2(f)條規定,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的年齡應在65周歲以上,並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提供經濟支持。 
 
《2022年版條例》還廢除了第2(f)條,該條允許符合原第2(e)款條件的父母和祖父母的配偶成為有資格的附屬申請人,前提是他們主要由主申請人或其配偶供養。
 
廢除兄弟姐妹作為合格附屬申請人的規定   
 
《2022年版條例》廢除了《2020年版條例》中允許兄弟姐妹在某些情況下成為合格附屬申請人的第2(g)條和第(h)條。
 
  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兄弟姐妹都不能被列為多米尼克投資入籍計劃的合格附屬申請人。 
 
房地產投資選項下政府費用的調整   
 
《2022年版條例》與《2020年版條例》定義的比較 
 
考慮到排除兄弟姐妹作為附屬申請人的資格,《2022年版條例》對房地產選項下政府費用標準的措辭做了微調。 
 
《2020年版條例》的附表第2(a)分段規定如下:
 
應向多米尼克國政府支付以下款項:
 
根據原則批准申請人通過房地產投資或核准項目投資資格申請時,需支付的金額為:
 
主申請人需支付25,000美元;
 
一個家庭(最多4名成員)需支付35,000美元,包括主申請人和最多3名附屬申請人,但不包括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任何兄弟姐妹關係的附屬申請人;
 
一個家庭(最多6名成員)需支付50,000美元,包括主申請人和最多5名附屬申請人,但不包括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任何兄弟姐妹關係的附屬申請人;
 
一個家庭(7名及7名以上成員)需支付70,000美元,包括主申請人和至少6名附屬申請人,但不包括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任何兄弟姐妹關係的附屬申請人;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且年齡介於18周歲至25周歲之間的附屬申請人,需支付50,000美元;以及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且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附屬申請人,需支付25,000美元。
 
《2022年版條例》第4條對上述定義進行了修訂,刪除了該定義,更新後的條款如下: 
 
根據原則批准通過房地產投資或其他批准項目的申請時,需支付的金額為:
 
主申請人需支付25,000美元;
 
主申請人及最多三名附屬申請人需支付35,000美元;
 
主申請人及最多五名附屬申請人需支付50,000美元;
 
任一額外的合格附屬申請人需支付25,000美元;
 
變化摘要
 
《2022年版條例》的定義刪除了對兄弟姐妹的所有條款,因為他們不再是合格的附屬申請人。
 
《2022年版條例》取消了《2020年版條例》中的第2(a)(iv)條,只規定了一個6口之家的固定費用,除主申請人外,最多可附帶5名附屬申請人(第(2)(a)(iii)條)。
 
《2022年版條例》第2(a)(iv)分段規定,在一個6口之家以外,每一名額外的合格附屬申請人,無論年齡大小,均需支付25,000美元的固定費用。 
 
直接向經濟發展基金捐贈選項的政府費用變化   
 
《2022年版條例》與《2020年版條例》定義的比較
 
考慮到排除兄弟姐妹作為附屬申請人的資格,《2022年版條例》調整了對直接向經濟發展基金捐贈的費用標準的措辭。 
 
《2020年版條例》的附表第2(b)分段規定如下:
 
根據原則批准通過直接向經濟發展基金捐贈的申請人獲得合格身份,需支付的金額為: 
 
主申請人需支付100,000美元;
 
主申請人的配偶需支付50,000美元;
 
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且年齡介於18周歲至25周歲之間的附屬申請人,需支付50,000美元;以及
 
主申請人的(非其配偶的)附屬申請人以及任一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年齡介於18周歲至25周歲的兄弟姐妹需支付25,000美元,但包括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以及另外兩個附屬申請人(非主申請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姐妹)的四口之家需支付175,000美元;
 
《2022年版條例》第4條對上述定義進行了修訂,刪除了該定義,更新後的條款如下: 
 
通過直接向經濟發展基金捐贈的申請人獲得合格身份,需支付的金額為:
 
主申請人需支付100,000美元;
 
主申請人及其配偶需支付150,000美元;
 
主申請人和最多三名附屬申請人需支付175,000美元;
 
任一未滿18周歲的額外附屬申請人需支付25,000美元;
 
任一18周歲或以上的額外附屬申請人需支付50,000美元。
 
變化摘要
 
《2022年版條例》的定義刪除了對兄弟姐妹的全部條款,因為他們不再是合格的附屬申請人。
 
第2(b)(iv)和(v)分段根據年齡區分了一個4口之家以外的符合條件的附屬申請人需支付的費用。18周歲以下的附屬申請人的費用為每人25,000美元,18周歲及以上的附屬申請人的費用為每人50,000美元。 
 
此外,多米尼克也對經濟入籍公民獲得身份後更名程序做了重大調整,大幅提高要求。該政策也同時將於2022年9月15日生效。
 
此後,若申請人希望更改多米尼克護照顯示的姓名,需同時滿足(但不僅限於)如下條件:
 
-獲批多米尼克身份時間超過五年;
 
-常居地為多米尼克境內;
 
-更名信息將被至少兩家多米尼克報紙公示兩個月,並於官方公告公示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