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有權力限制人民出境者 是法院不是國稅局
現今是地球村時代,出國訪親、商務旅行等已經是人民的日常生活型態,尤其台灣與國外的貿易往來頻繁,出口佔整體GDP比重達六成以上,為台灣經濟成長的主要動能,是故以欠稅名義限制人民出境的作法,不僅已侵害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與居住遷徙自由之人民權利,也連帶影響國外訪親的基本權益和台灣經濟發展。
依據稅捐稽徵法24條的第二項,台灣稅徵機關對於欠稅者會由財政部移送移民署來限制出境,除了欠稅金額多寡,只要財稅機關主觀認定欠稅者有隱匿或規避等情況,不須經由法院判決,就可逕自執行,即便多年後被判不起訴或無罪,也得不到國家賠償。多年來,諸多專家學者指出”限制出境”的行政措施對人性尊嚴是一種傷害,已經違反了國際人權兩公約對於遷徙自由的保障。
以2020年為例,全台灣新增的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高達1431萬件,超過一半的台灣人口都有欠稅欠費的問題,表示你我都極可能會被稅務機關列為「限制出境」的黑名單,台灣真有這麼多人惡意不繳納稅金嗎?依照行政法制,財稅機關從開出稅單、審查到處罰,未經司法調查就可以限制人民出境,如果是因為不合理稅單而被限制出境者,在這段無法出國的期間發生的損害又要由誰來賠償呢?國家犯錯,卻由人民承擔?
根據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對於其稅單有疑義時,得採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來維護自身權益。一般民眾收到稅單時都是直接繳納,除非對於稅單內容有重大疑義,對於自身情況有相當把握者才會採用行政救濟手段。刑法有無罪推定原則,稅法上也應當比照,意即凡是已提出行政救濟,案件進入審查程序者,得依照無罪推定原則,視為無罪,且不得限制人民出境,在此,有權力決定是否限制人民出境者為法院,並非開出稅單的行政機關,以杜絕因錯誤稅單侵害人權,戕害國家威信。
因欠稅被限制出境的稅災戶所在多有,留美科技人才葉揚春先生因響應政府號召,帶著專利DNA晶片技術返台,並以「技術入股」方式留任新公司,也報請經濟部核准。豈知多年後,國稅局卻否定其技術入股而指為薪資所得,並據此開出不合理的稅單,葉先生因為這不合理的稅單而被限制出境,十多年來無法飛到美國與妻子和孩子團聚,直到監察院調查後案子才撤銷,但是早已妻離子散,人事已非。這段期間導致的傷害,又由誰來賠償?
稅務機關常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由,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權利,作為保全稅捐之手段,然而「公共利益」不等同於行政機關的利益,「限制出境」之手段更不與「增進公共利益」具有必然的連結關係,也未必能夠達成徵稅目的。筆者認為,以台灣當前經濟發展現況,政府應當要保障人民出入境自由,以自由權優先於財產權,以維護人性尊嚴與家族團聚等基本人權,真正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的立法精神,建立一個為世界各國所稱羨的安居樂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