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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重回延期申請審核中尊重以往決定的政策

移民局於2021年4月27日發布政策警示,宣布在《移民局政策手冊》(USCIS Policy Manual)中發布關於移民官在延期申請的審核中需要尊重(defer to)移民局自己以前關於申請資格的決定除非以前的決定有重大錯誤,情況有重大變化,或有對申請不利的重大新發現。這是移民局在延期申請中是否尊重自己以前決定的問題上又一次政策轉變,這個決定將扭轉移民局從2017年10月頒布的在延期申請的審核中不需尊重移民局以前的決定而全面從頭審核的政策,從而再次回到之前的尊重移民局自己以往決定的政策。下面是移民局在此問題上的變化歷史。
 
在延期申請的審核中尊重移民局自己以往決定的政策本是移民局的一貫政策,在2004年和2015年移民局曾兩次頒發備忘錄,要求移民局工作人員在審理非移民工作簽證延期申請時尊重以往關於申請合格(eligibility)的決定。2004年4月23日的備忘錄強調在審核非移民簽證延期申請是否合格時以往移民局批准的重要性。該備忘錄指示移民官在審理涉及相同申請人並和首次申請時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延期申請時尊重以往關於申請合格的決定,除非個別例外情況。移民局2015年8月17日發布的關於L-1B審核政策的備忘錄的有關章節也指示移民局在審核L-1B延期申請時尊重移民局以前關於申請合格的決定,除非個別例外情況。這些個別例外情況包括:1) 以往的批准有重大錯誤;2) 繼上次批准後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或 3)有了新的對申請人或受益人不利的重要資訊。如果有以上所列的任何例外情況,移民局官可以不尊重移民局以往的決定。
 
但移民局在2017年10月發布的政策指導廢除了移民局以往的一貫政策而開始在延期申請中全面審核而不受任何以往決定的任何約束。移民局於2017年10月23日發布了題為《撤銷在審核以前獲准的非移民身份延期申請中尊重以往合格決定的指導方針》的政策備忘錄廢除了移民局在2004和2015頒發的兩份有關在審理非移民簽證延期申請時尊重以往關於申請合格的審核而指示所有移民局人員在審核非移民工作簽證延期申請時使用全面審核標準而不由於尊重以往審核的決定而放寬審核標準。
 
根據移民局2017年10月發布的政策指導,在審核包括延期申請在內的移民福利申請時移民官必須對申請和支持檔進行全面徹底的審核。證明申請符合條件的舉證責任始終在申請方,即使在同樣申請的延期申請時也是如此。移民官調查事實的權利在任何時候都不應受到限制,包括對曾經獲准的申請的延期申請的審理也是如此,每個申請是否合格都必須由該申請的本身來決定。儘管移民局承認有些雇主在遞交情況沒有發生變化的延期申請時不一定需要遞交初次申請時遞交的材料,但關於延期申請遞交什麼材料的規定並不限制移民官要求補充材料的權利。由於這個政策,在某些延期申請中會出現已經多次獲得移民局批准的同樣申請仍會收到關於是否符合最基本條件的補件請求。例如一個已經兩次獲得批准的L-1申請在下一次延期申請時仍會收到移民局關於申請人是否符合外國公司一年管理經驗的要求,而這個要求已在以往的申請中多次獲得批准。
 
移民局2021年4月27日對移民局政策手冊的修改又回到移民局關於移民官在延期申請的審核中需要尊重移民局自己以前關於申請資格的決定的的一貫政策,從而增加了有關延期申請的可預見性。移民局此政策有以下兩大要點:
 
澄清了移民局在審理涉及相同申請人並和首次申請時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延期申請時尊重移民局以往關於申請合格決定的政策,除非以往的批准有重大錯誤; 繼上次批准後有關情況或申請資格發生了重大變化;或有了新的對申請人或受益人不利的重要資訊。如果有以上例外情況,移民官必須在拒絕,證據請求(RFE)或拒絕意向通知(NOID)中提到先前的批准,並且必確說明不遵守先前決定的原因(例如,由於重大錯誤、情況變化或新的不利重大資訊)並且給申請人一個回應的機會。
確認移民局會考慮但不一定尊從其它政府機構(如美國國務院或海關和邊境保護機構)以前審核某些申請做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決定,移民官將根據申請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批。
 
以上是移民局於2021年4月27日發布政策警示,宣布對《移民局政策手冊》進行修改,又回到移民局關於移民官在延期申請的審核中需要尊重移民局自己以前關於申請資格的決定的一貫政策。移民局的這一政策修改將立即生效,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登陸移民局網站中《移民局政策手冊》有關網頁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2-part-a-chapter-4 了解進一步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