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出售公民身份的國家應當向買家公佈它們的國債狀況嗎?

 
我們生活在一個特殊的時代;債務負擔沉重,對收入的需求十分迫切。各部投資入籍法律使得賣家出售公民身份,買家迅速入籍成為現實,這是一種極具爭議——但是也非常有效的——解決主權金融困境的方式。
 
是的,投資入籍計劃本身只是公民身份大概念的一部分。公民身份經常陷入多個——有時候更是深度衝突的——不太可能協調的困境。
 
舉個例子,由公眾承擔的國債就是無法協調的問題,如果你是一個公民,你就是“公眾”的一部分,所以你有責任償還公眾的債務。債務可能以個人的名義徵收,也可能以國家的名義徵收。債務水平高可能導致債務危機。
 
要注意你加入的是哪個俱樂部
 
當然了,債務這個事情適用於所有國家。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一些債權人的外部紓困(bail-outs)和私人債務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成公共債務,需要通過現有的或者全新的稅收制度進行償還。同樣地,內部紓困(bail-ins)的存在似乎證明了讓個人投資者自己承擔債務的合理性。儘管發生的條件各有不同,但是我還是想起了2013年塞浦路斯的存款減計事件。
 
國債指的是政府借來的錢(還沒有償還)。國債一般是以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來衡量的,也就是“債務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這種主權債務的表現形式就是人均債務,在某種程度上間接地影響或分配給了所有公民。但是國債和政府赤字很可能會影響或者阻礙私人投資,對利率、資本結構、以及出口產生不利影響,過高的稅收和通脹會影響到未來幾代人。
 
在投資入籍生意中,人們自然希望賣方國家的整體經濟是健康的,不是一開始就是“債務纏身的狀況”。當你進入任何這種現有的,共享的(不一定是可持續的)債務時,不確定結果的風險可能會在未來的某個時候以經濟和政治不穩定的形式出現。公民身份契約包括了社會契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所以做決定的時候要慎重考慮後果。
 
不對稱社會契約的可能性
 
在護照買賣交易之前,如果不公佈國債狀況,尤其是毫無經驗的交易方不了解,那麼社會契約的公平性就成了問題。
 
在簽約的時候,交易的不平等性也體現在和公民身份有關的重大信息中。除非在護照合同上明確規定,否則不應該假定有國債這回事。換句話講,國債披露要求適用於公民身份的交易嗎?國債是否應當成為賣方國家要強制披露的信息,就像買方被強制實施的盡職調查那樣?
 
某些情況下,說到公佈個人信息,維持投資,或者說被限制擔任公職,投資移民似乎沒有獲得“正宗的”公民身份。
 
另一方面,談到公民的共同責任,投資入籍計劃的買方又被視為“正宗的”公民。這種共同責任包括共同債務。公民身份買方在完成初始投資後,就償還了所有的(包括未來的)債務,或者說以後就和國家的債務絕緣了,那是不太可能的。
 
個人承擔的國債,不管債務怎麼來的,很多時候會成為全球流動性的前提條件,因為國家有權限制個人的旅行自由,除非個人把自己承擔的那份國債還清。
 
投資入籍計劃的策略不應該僅僅關注於降低吸引投資的門檻,也要關注個人在國家中的社會經濟投資,以及個人放棄這個國家公民身份的退出機制。
 
要提前做好功課
 
對提供快速入籍流程的國家的經濟狀況進行提前研究非常關鍵,因為到時候你沒有時間來查找漏洞,在居住多年後沒法應對財富充公或者經濟崩潰。常規的歸化期,就像真實婚姻之前的訂婚期一樣,讓丈夫或者太太有時間去了解另一半的債務狀況。所以,移民需要時間去了解入籍國家是不是自己的理想對象。在入籍時間短或者免除入籍時間的項目中,你根本沒有適應時間。
 
隨著全球因疫情導致的債務日漸逼近,鑑於各個國家緊密的經濟聯繫,任何國家都不能獨善其身。要質疑作為主權行為的投資居留和投資入籍計劃難上加難。
 
投資入籍計劃的買方可以對入籍國家的繁榮做出很大的貢獻。主權債務的積極形象則是“主權基金”。Christian Kalin發明了這個詞,指出投資移民是強化主權基金和國家金融獨立性的一個重要工具。
 
解決辦法就是研究投資入籍國家的債務水平,以及經濟前景。選擇項目的時候尤其要注意到這一點,免得買方以後背上巨額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