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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入籍申請關於居住時間的要求詳解

綠卡的持有者幾乎都會想到這一個問題:如何"歸化美國籍"(N-400申請), 和歸化美國籍有什麼好處? 歸化美國籍的最大好處就是持有美國護照旅遊, 不受綠卡不能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的限制(除非申請了回美證),等等。但是申請歸化入籍的條件是什麼呢? 下面為您詳細解析:
 
首先,入籍申請人需要滿足以下8個基本要求:
 
1.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 如未滿18歲, 可隨父母的入籍申請, 自動取得美國籍。
 
2. 必須擁有美國綠卡5年以上; 結婚綠卡則是滿三年後可以申請; 可以在滿足時間前的90天內提出申請。
 
3. 從申請日往回推算的五年內, 必須要在美國境內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t)超過30個月。
 
4. 在申請時, 必須要在同一州或同一個移民局管轄區內, 居住滿至少三個月以上。
 
5. 必須有良好的道德操守。
 
6. 對美國憲法原則和理想的認同。
 
7. 具備了對美國歷史和政府的基本知識,以及基本英語閱讀、書寫、說話和理解的能力。
 
8. 向美國宣誓效忠。
 
以上的第3點和第4點,對於常常出國的申請人,可是個對著護照數日子的大問題了。
 
一般情況下,綠卡持有者不能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不超過6個月的離境都不影響5年永久居住期的計算,但是當超過6個月時,會有以下幾種狀況:
 
1. 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未滿1年(364日以內,不含365日):有可能中斷5年居住期的計算。除非申請人必須提交材料證明申請人具有永久居住美國的意願與事實,材料包含:個人稅表申報美國居民稅,美國雇主信件,美國房產證明,還有各類帳單可以證明居住地址。並且在美國境外時間,申請人不能為海外雇主工作。然後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作證材料的話,移民局會認為申請人中斷了5年連續居住期,而予以以拒絕申請。
 
案例1:甲申請人為美國雇主工作幾年後,申請留職停薪,返回母國照顧生病的父母9個月後再回美國,甲申請人離美之前需要申請回美證(再入境許可)才不會影響她的綠卡資格,在申請歸化時,必須提交美國雇主信證明留職停薪,以及所有證明申請人的美國居住事實,並且與美國有強烈連結的佐證材料。
 
案例2:乙申請人在美國美國大學教書幾年後,學校給予休假1年。乙申請人在這一年內於歐洲的某研究機構擔任訪問學者10個月,持回美證返回美國。乙申請人遞交了個人稅表,大學休假信件,歐洲研究機構邀請函(無薪訪問學者),個人在美國的財產(住房和銀行存款),移民局核准了他的N-400申請。
 
2. 離開美國1年(含365日)或1年以上:中止了5年居住期的計算,必須從返回美國的那一天重新計算5年居住期。
 
3. 離美後,在2年內回到美國,離開美國的部分時間可以計算為居住期。也就是離開美國時間的最後364天(1年少一天)可以計算成為累計的居住日。
 
案例3:丙申請人在2010年1月1日成為美國綠卡持有人,他在美國居住3年後,返回母國1年3個月照顧生病的母親,在離美前申請了回美證維持他的綠卡身分。丙申請人在2014年4月1日持回美證返回美國。那麼乙申請人最快可以在2018年4月2日遞交N-400歸化入籍申請。
 
4. 外派人員:如果申請人在獲得綠卡後,曾經在美國連續居住滿365天以上,也就是中間都沒有離開過美國; 而申請人為美國雇主工作,並且需要被調派到海外分公司任職超過1年以上者,則申請人可以申請N-470。N-470獲批後,申請人被調派至海外工作的時間都可以計算入5年累計居住期。
 
5. 對於離美超過1年以上者,中斷其連續居住計算的規定,不適用於調派境外的美國軍人或為政府工作的人員。
除了連續5年的居住期要求外,另一個居住條件的要求是上面第4點的“在申請時, 必須要在同一州或同一個移民局管轄區內,居住滿至少三個月以上” 。
 
這裡的居住(live)不像第3點要求是要身體待在美國,而是從申請人在美國建立居住地開始計算。例如:
 
1. A申請人在2013年4月18日獲得綠卡,並滿足在美國連續居住5年的要求(5年內居住超過30個月),A申請人最早可以在2018年1月18日可遞交N -400 (2018年4月18日前90天申請); 但是由於A申請人在2017年12月1日從西雅圖(華盛頓州)搬家到洛杉磯(加州),因此申請人必須要在加州住滿3個月後,也就是2018年3月1日以後才能夠遞交N-400申請。
 
2. B申請人已經拿到綠卡20多年了,2014年7月退休後才想申請公民,他一直住在加州。B申請人退休後到世界各地旅遊,一半的時間在美國,一半的時間在旅行。由於在他2016年之前一直居住在美國,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的4年中,有1180天在美國,並沒有任何的旅行超過6個月。他的最後一次旅行是2018年1 月15日至2018年4月28日, 超過了3個月。由於過去5年內B申請人都住在洛杉磯自家中,所以他在2018年4月28日回到美國後,可立即遞交N-400申請。因為這3個月的要求是從第一次建立該居住地的事實開始計算。
 
對於居住地的佐證材料,可提供個人稅單,水電帳單,各式含有地址的文件(房產證,租約,保險單)等等。而移民局對於綠卡持有者變更地址,要求綠卡持有者要上移民局網站填寫AR-11表格,都是證據材料。
 
在滿足以上資格後,申請人可向移民局提供歸化入籍申請。然而遞出申請後,申請人可以離開美國嗎? 可以的。但是一直到面試前都要滿足居住期的要求。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後離境,會影響到案件審理的速度。在遞交N-400申請後,移民局會調出申請人的出入境紀錄,核實申請人填寫的信息,尤其對於只超過30個月(913天)一點的申請人計算居住天數,例如C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在離開美國713天,在遞交申請後又離境兩次,分別是63天和85天,在面試時,移民官會要求申請人更新各項訊息,包過出入境紀錄,而重新計算離美日,會延長審查時間數周至數個月。所以建議申請人盡量不要長時間離境。
 
面試後至宣誓前,可以離開美國嗎? 同樣的,離境可能影響到申請人的申請。在宣誓報到時必須繳交一份問卷,同樣地需要更新申請人從面試到宣誓期間的信息狀態,包括期間有沒有違法,或是離境等等。移民官如果認為您的離境或違法行為可能影響您的宣誓資格的話,可以當場要求您回去等待,等移民局查清楚後才能再安排宣誓。申請人直到宣誓並收到入籍證書,入籍美國公民的程序才算正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