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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資者移民前的稅務規劃

 

今天來看一篇關於稅務規劃的文章,副標題:獲得有條件綠卡之前如何採取措施以最大程度地減少美國應稅收入和資產,來自eb5investors雜誌。
 
EB-5申請人在轉換為美國永久居民身份或綠卡身份時會面臨各種多變的稅務問題。
 
美國稅務居民的定義主要依據三個測試標準:公民測試、永久居民測試和實際居住天數測試。通常情況下,潛在的EB-5投資者最初並不會符合上述任何一個測試標準,因而屬於非稅務居民的外國人,應申報的美國所得稅僅限於個人來源於美國的收入。但是,當投資人獲得有條件綠卡時,會自動成為美國的稅務居民,其全球收入和資產均應申報美國所得稅並遵守資產披露規則。這可能會對EB-5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  
 
在身份轉換期間,個人在報稅時可能被視為具有雙重身份的外國人,即美國稅務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外國人。例如,通過EB-5計畫獲得有條件綠卡期間,這類人士可能會具有此等身份。 
 
任何個人在進行實際居住天數測試時,若本年度在美國居留天數、一年前在美國居留天數的三分之一和兩年前在美國居留天數的六分之一之總和達到183天,則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不符合此項測試標準的,則自其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在美國停留的第一天起即成為美國的稅務居民。
 
潛在移民的稅務規劃機會
 
由於EB-5投資者一旦獲得綠卡,即應就其全球收入履行美國納稅義務,所以如果該投資者希望維持其當前淨資產,則必須進行移民前稅務規劃。移民前稅務規劃必須在EB-5投資者持綠卡在美國居留之前完成,應考慮如何最大程度地減少美國應稅基本收入和資產,以及如何管理包括非美國資產實質性披露在內的美國稅務合規開銷。 
 
應考慮的方面包括,投資人的原籍國居民身份,以及綠卡簽發後投資人的原籍國居民身份是會終止還是繼續。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投資人的美國稅務居民身份開始時其外國稅務居民身份一定會終止,但是在投資人同時具有兩個國家的稅務居民身份或不具有任何一個國家的稅務居民身份期間是進行稅務規劃的最佳時機。
 
投資人可能必須支付原籍國稅率和美國稅率之間的差額。投資人應確保選擇的交易時間適當,以充分獲得包括州級稅收在內的美國稅率與之前居住國家的稅率之間的套利。例如預付或延期支付獎金、股票期權、租金收入、股息、養老金計畫供款和分配、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等款項。
 
美國的資本利得稅法規並未規定在投資人抵達美國時稅基自動調高,這意味著投資人在美國稅務居民身份有效期內獲得的任何資本收益將會使用相關資產的原始購置成本計算,投資人可能已經持有此等資產多年。若投資人在抵達美國之前贈與或出售增值資產,可能會造成此等資產在申報美國資本利得稅時的稅基提高。
 
此外,將可能造成損失的交易推遲至獲得美國稅務居民身份時進行,這樣可能會減少應申報美國所得稅的全球收入。
 
此外,廣泛地瞭解美國控股外國公司(CFC)和被動的外國投資公司(PFIC)規則也很重要,這些規則規定了適用於非美國共同基金和外國家族企業等常見投資的潛在懲罰性稅率。
 
雖然與美國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的居民身份規定並不自動反映所得稅規定,但應考慮是否應將非美國資產出售或贈與其他非美國居民家庭成員,以降低被徵收此項稅金的風險。 
 
深入瞭解納稅問題 
 
本文僅概述了潛在問題。任何即將獲得美國稅務居民身份的人士都應該就自己的個人資產負債表的全球稅務問題向當地和美國專業人士諮詢,這一點非常重要。他們不僅必須瞭解稅務影響,還必須瞭解披露其收入和資產資訊可能會產生的影響。積極進行上述諮詢可能會為投資人節省巨額稅款,並避免疏忽大意而陷入收入和資產可徵稅性方面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