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廣告須先審查 憲法法庭判違憲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業務公司刊登廣告前,必須經過審閱確認,否則可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憲法法庭認為法條「事前審查」廣告內容,限制移民業務機構的言論自由,昨作出本年度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宣告條文違憲並立即失效。移民署表示尊重,並將研擬修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前段規定,「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另規定違者處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富域禮悅公司在官網刊登廣告「投資台灣攻略:港澳移民移居台灣」,內政部認為未取得審閱確認字號,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二○二一年裁罰三萬元。公司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審法官認為規定有侵害言論自由之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智孚移民顧問公司也在臉書登載港澳人士移民台灣的廣告,同樣被內政部認定違法、裁罰三萬元,因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公司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入出國及移民法事前審查廣告的規定,是為了避免消費者受虛偽不實廣告欺騙,雖涉及維護公共利益,但採信廣告與否仍取決於消費者,且即便受騙主要仍屬財產損失,並非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
消費者保護法已令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民事責任,公平交易法也有對虛偽不實廣告限期停止、改正、罰鍰等手段,同樣可以管制移民業務廣告。憲法法庭認為沒有非採取事前審查不可的理由,不符憲法第廿三條的比例原則,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判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