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外國人因疫情影響超過 2 年有關事項
旅外國人因疫情影響超過 2 年無法返台,致戶籍遭戶政機關遷出國外健保退保、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等權益保障措施如下,請僑胞參考運用。
(一)自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健保退保者,在 109 年 1 月 1 日到 1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返國並恢復戶籍,參加健保時,得申請不受 6 個月等待期限制。
(二)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國人於國外但健保持續在保,陸續因出境 2 年遭戶籍遷出致喪失健保資格時,在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可申請自戶籍遷出健保退保日接續納保並繳納保險費。接續納保者,領取健保慢箋藥物或申請海外緊急就醫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等權益都不受影響。相關問答集可至衛生福利部全球資訊網下載運用。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C491327C251E96C0&topn=787128DAD5F71B1A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uneN3uWZ8JhwDSMAaB93N5Xa-bMGI3U/view?usp=sharing
(三)至於「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如果因為出國超過 2 年戶籍被遷出而停止給付,可以檢附駐外館處(經文處)開立並驗證之「居住證明」,連同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資料頁影本寄至;(1)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 4 號勞工保險局老年給付科(或電洽 886-2-2396-1266 轉分機 2262 諮詢),(2)國民年金老年給付,請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 42號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或電洽 886-2-2396-1266 轉 6011 諮詢)辦理。
所要求的「居住證明」,只需要中華民國護照,以及在美的地址。地址的部分,申請人可以提供帳單或美國駕照影本,經文處並不要求申請居住證明的僑胞一定要持有美國護照或者綠卡。又僑胞如果不是親辦居住證明,而是選擇郵寄申請,則必須先找公證人公證,確認本人的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