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工作簽證 Working Visa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

注意事項:
1. 申請者須有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核准來臺。
2. 雇主聘僱工作期間最長為三年;因續聘延長居留效期者,不得逾申請人聘僱效期,亦不得超過兩年。
3. 工作居留無法申請定居。
由台灣合格企業因該公司業務需求而聘僱外國人來台工作,其申請人資格及企業提供應聘條件都需通過台灣相關單位審查,可展延工作居留簽證,但不得申辦台灣永久居留簽證。

一般外國人士在臺工作專區依目前所開放外國專業人士在得申請在臺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 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C.學校教師、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F.藝術及演藝工作、G.履約人員等7類,提供資格規範、應備文件、申請表格等相關之資訊。